2005年1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发放年底双薪谁说了算?
毛懿

  春节将近,许多公司忙着清点战绩,“论功行赏”。给员工加发年底双薪即发放第13个月工资,成为大多数公司年终奖励的一种通行做法。
  告上法庭
  潘先生就职的某机械公司在《员工手册》中规定:农历年底,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,奖金按照比例计算,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。出勤率不良、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。
    2002年,潘先生进入该公司担任了物流部经理,当年他拿到了年底双薪6000元。
  第二年,潘先生的工资涨到了8080元,没想到,工作了大半年到了10月份,公司突然提出和他终止劳动合同,补偿给他2个月基本工资。
  潘先生认为,单单补偿基本工资还不够,他这一年的年底双薪公司也得给。他说,即使再换工作,从下一家公司那里也拿不到年底双薪,无疑是加重了他的损失。
  他向法院起诉,要求公司必须支付自己一部分年底双薪。
  公司应诉,称不发这一部分年底双薪的理由是,潘先生属于《员工手册》中规定的表现不好。他们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,在2003年4月,总经理俞先生曾发给潘先生一封电子邮件,称“仓库常见的零件无备货。……影响了零件供应信誉,对公司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。希望你认真检查,公司不允许再次发生此类情况。”
  法院断案
  法院最后认为,公司没有对“表现不好”作明确界定,法院理解认为这更多指的是员工主观工作态度。而仅凭一封电子邮件,也无法证明零件供应出现问题是潘先生主观原因造成的。在双方可能对“表现不好”作出不同解释的情况下,公司应当作为《员工手册》的制订方承担不利后果。
  法院判决,根据该公司规定,年终奖金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奖励,潘先生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10月已经结束,可潘先生已经付出了10个月劳动,《员工手册》中也规定,“奖金按照比例计算”,因此公司除了支付补偿金外,还得以一个月工资的8080元为标准,按照工作10个月的比例支付年终奖励6733元。
  年底双薪属于员工工资一部分
  四维律师事务所熊立民律师点评:年底双薪应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,属于劳动报酬,不是额外奖金。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,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。除了规定之外,还得看劳动者为公司服务了多长时间。如果劳动者和公司双方有约定,那么发放方式和额度遵从约定。否则,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的工作时间,按比例发放部分年底双薪,“干满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双薪工资。”(毛懿)